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2000年3月,小李和小张经登记结婚。。2002年,男方小李的父母资助小两口20万元,夫妻二人用其中19万元作首付,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。小李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,并向银行贷款20万元,从自己的工资中每月拿出1200元还贷。2009年10月,小李以感情不和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小张离婚。双方均同意离婚,但对这套父母资助购置的商品房归属却争执不下。
法院作出判决:该按揭房为小李与小张的共同财产,为便于分割,房产归小李所有,其余贷款也由其偿还,但小李须补偿小张10万元。
【评析】
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出资款除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共有外,应认定为对自己单方子女的个人赠与。但是老人为婚后的子女出资购置房屋,除有明确约定外,出资款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就本案而言,20万元是男方的父母在小两口婚后资助的,当时并没明确表示赠与小李个人,因此,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小李和小张的共同赠与。
此外,《婚姻法》对和个人财产已做出明确规定: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,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,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房屋,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【律师提示】
父母参与出资的,其出资款的性质要分婚前婚后而定。婚前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,除非另有约定,婚后原则上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除非另有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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